的时间:2009-04-09 00:00:00 点击量: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补充修改意见,鼓励企业创新创业。高新区每年将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及投资损失准备金,用于扶持科技服务机构。 意见规定,被国务院、省政府主管部门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济南市外整体迁入高新区发展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的,或获得国家、省政府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企业独立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建设,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意见指出,高新区内各类孵化器的企业,自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孵化企业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认定为孵化企业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80%的比例,给予扶持。孵化毕业后继续留在高新区发展的企业,经认定,在两年内参照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3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扶持。 据了解,高新区每年将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及投资损失准备金,用于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区内担保机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研发贷款提供担保风险、贷款和投资形成的损失补偿。 对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分站从事科技项目研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博士后期间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连续两年合计不高于6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专项经费。博士后期满后当年被区内企业正式聘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3万元。 |